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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/季節(台大政治所碩士/台北市議員助理 ) 我國這次勞基法修法究竟應該改成「一例一休」還是「二例假」?這關係到多數國民權益,除了公務員、企業主等之外,包括服務業、工業等受雇者,都是該法定義勞工,受該法保障。選哪個首先應該考量修法目的為何,自然是減低勞工工時,所以採用的方式必須要是比較能有助達成此目的。那麼為何要達成這個目的?則是因為我們的工時相較世界太長了,OECD國家勞工年平均工時是1770小時,其中德國才1366小時,而我勞工2014年的年平均工時為2134.8小時,比墨西哥和哥斯達黎加少,但高於南韓、日本等30多個OECD國家。而且表面上我國平均工時每天8.5小時,實際上低於8小時的工作很少,超過10小時的例子卻比比皆是,可見有一定比例的工作加班了也因為在雇主壓力下不敢申報加班,所以平均起來「才」8.5小時,那麼真正年平均工時數字顯然還要上修,更顯降低我國勞工工時必要性。以我國現況,「二例」又比「一例一休」有效,因為「一例一休」表面上是勞工與雇主協商同意,勞工才需要在休息日上班,但現實上,很多工作當老闆要求員工加班,員工敢說不嗎?不怕被開除?而且由於就業市場上,類似的高工時又低薪企業必非少數個案,被開除後換新的一家仍可能面臨同樣情況重演,因此基層勞工只好忍氣吞聲,「同意」加班。而且由於我國勞檢不彰,所以老闆常常可以不給加班費、不讓員工報加班,因此休息日上班加班費加倍的設計,並無法有效讓不想加班的員工倖免。相形之下,例假日僅有在天災、突發事件等況才可要求勞工上班,因此採用二例雇主就必須老老實實讓勞工每周休兩天,有助真正達成降低工時。況且二例,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在周六周日放,所以只要讓員工們放的時間交錯,就不會有部分人士宣稱的周末沒有人手可用問題。很多企業主常在嚷嚷工時減低會導致競爭力下降,但從OECD國家實例可知,高競爭力絕不是一定要建築在高工時上,因為工時拉太長時,疲憊之下,單位時間的平均產出反而會下降,所以工作14小時的總產出,有時可能不及8小時的。而且如果勞工工時長到一天除了工作,就是吃、睡、通勤,試問他還有甚麼時間可以讀書自我充實?沒有時間充實那又如何奢望勞工能夠進步變得更有競爭力?勞工無法變得更有競爭力,產業升級當然也就更不可行了。本來如果我國勞檢能夠有效,讓老闆不敢強迫員工加班,甚至還不給加班費或補休,那麼一例一休或二例,選哪個對勞工而言,影響有限。可是在我國勞檢能有效改善發揮前,採取二例,至少能確保勞工每周肯定可以多一天休息,因此二例假有階段必要性。至於七天國假,有些人士宣稱我們的國定假日比很多外國多,但是假日不應只看國定假日,如果把工作一年後可以享有的特休和國定假日加總,西班牙有43天,奧地利42,絕大多數OECD國家都有至少30天,我國刪除7天國假前才26,刪後更只剩19,相比OECD國家將只多於墨西哥。如果採取確定可以一周放兩天假的「二例」,刪除七天國假還勉強說得過去,「一例一休」之下恐仍有不少勞工只能周休一日,如此還砍七天國假,則完全說不通。所以若修法採取一例一休加砍七天國假,無法有效達成修法目的。《網友觀點》係Yahoo奇摩提供給網友的意見交流平台,所有言論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。本文章內容僅反映作者個人意見,並經作者保證文章內容並未侵犯任何人之權利或違反相關法令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《網友觀點》Yahoo奇摩新聞歡迎您投稿!對於這個社會大小事有話想說?歡迎各界好手來發聲!用文字表達你的觀點。投稿去----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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